中國時報【池雅蓉、邱琮皓╱台北報導】

《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每7天至少有1天休假,但內政部又於1986年函釋,放寬雇主可「於周期內酌情更動」,導致部分「排班」勞工最長可能連續工作12天。台北市勞動局日前召開法令討論會後認為,立法原意重在上班6天要「間隔休1天」才能繼續,也就是做6一定要休1,呼籲中央勞動部廢除該函釋,維護勞動權益。

勞工每7日應休息1日,即為例假日,不能上班。勞動部「周休二日」修法草案增列「休息日」規範,規定雇主讓勞工於休息日出勤,仍視為延長時間,給出勤加倍工資。北市則認為,「休息日」應與「例假日」相同,出勤不應只當作一般加班,更建議勞動部修法規定,除給加倍工資外,也應於一定期限給予勞工補休1日,「以價制量」,避免雇主濫用休息日,並以書面、經勞工同意,排定例假日或休息日。

日前北市某便利商店員工連續8日上班,最後「落跑」請警察顧店,其排班方式一度被認為不符合「每7天至少有1天休假」規定,但根據內政部函釋,只要工會或勞工同意後,就可在周期內酌情變動例假日周期,雖有爭議,但並無違法,這也是現許多服務業常見問題。

北市勞動局於上月底邀集專家學者討論,最後決議認為《勞基法》第36條所指「每7日應給勞工休息作為例假」,其立法原意重在「間隔」,讓勞工連續工作達6天後,能有1日休息,才能確保生理狀況,並非指7天為1個周期,加上內政部該函釋過於寬鬆,未有細部認定,恐與法令相違,故於上周發函請勞動部廢止。

北市勞動局勞動基準科長葉建能表示,過去因該函釋解釋過於寬鬆,導致實際執行時,難以認定雇主違法。而《勞基法》第30-1條規定的彈性工時變更原則,北市也於本月7日修改勞基法研商會議中提出建議,認為應明定限制特定行業適用,避免過勞。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副司長黃維琛表示,已收到台北市勞動局的函,不只參考北市,「因為這是要全國一體適用」,還會聽聽其他縣市的意見,研議在法令的實務執行面上,第一線會碰到的問題。

黃維琛解釋,勞資雙方在上班日跟休假日已經約定,但實務上仍會遇到變動,如果遇到例假日需要代班、銷假支援,勞資雙方可以協商例假日前後調動,可讓雇主保有人力調動的彈性,勞工也有挪移例假日變成「例假日連休」,甚至積假濾水器的彈性,只要勞資同意後就可以這樣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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