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內湖4歲女童無端慘遭凶嫌持刀砍死,引發社會公憤。立委王育敏表示將提出《刑法》修法增訂第271之1,讓「故意殺害12歲以下孩童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殺童案引發廢死爭論。

今年3月,歐盟在台辦事處才剛舉行「台歐人權法制交流研討會」,歐盟深信「死刑是沒有效益、極不人道的懲罰形式,將帶來不能逆轉的後果,而世界上沒有任何司法系統是完美、不會犯錯的,死刑也不可能會是一個完美的體系,必須廢除。」;歐盟代表盼台灣在確定廢死政策之前可以暫緩死刑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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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重大的隨機殺童命案,引發了我國「廢死」與否的爭論極大,就連去年偵辦北投女童割喉案的檢察官,都痛批法官濫用「兩公約」,僅判龔男無期徒刑。檢察官質疑《刑法》對社會教育的意義何在?針對「廢死」爭論,其中牽涉兩個層面,其一是國際人權兩公約是否一定就是「廢死」?其二是我國刑事環境與法制條件是否可達於「廢死」?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死刑相關的第六條條文第一項規定「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第二項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以及第四項規定「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上述條文均未完全廢死;相反地,是規定重大且依法情形下,如能窮極最高救濟程序仍可實施。

台灣社會目前贊成維持死刑者還是占絕大多數,約7至8成,但因我國《刑法》尚未規範終生監禁或不能假釋,仍然存有適切的死刑替代措施的討論空間。正因我國許多刑事環境仍待改善,在目前無法「廢死」的前題下,未來應該修法補強:一、執行死刑改由司法院院長決定,以利院長深入瞭解個案,進行司法改革。二、修改刑法加入「累計刑期」或者提高合併刑期,以使未判死刑仍能重罰。三、修改刑法增設「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為未能執行死刑的替代處罰方式。四、修改刑法增設「隨機濫殺罪」,內含故意殺童者須加重處以唯一死刑。五、修改《刑事訴訟法》強化「量刑制度」,各級承審法官採行5人合議一致決議。

如同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所主張的「為了免於倉促修法主張,仍然要對犯罪問題追查原因,社會犯罪預防應該多管齊下深入檢討。」我們承認沒濾水器選擇有完美的司法制度,也承認國際人權朝向廢死的方向,但是終究台灣國情不同,法制發展不同,死刑仍然不失是隨機殺人的最後防線。(作者為中華人權協會祕書長)

(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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