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物是否也要設立稅籍繳納房屋稅?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照房屋稅條例第3條規定,房屋稅是以附著於土地的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對於違章建築房屋也不例外。高雄市稅捐處解釋,為求課稅公平及健全稅籍起見,對任何地區違章建築房屋在未拆除前,均應依法設立稅籍並課徵房屋稅,如對違章房屋不予設籍課稅,不僅增加稅籍管理及計徵遺產稅之困難,而且對合法房屋而言,更有失公平或將發生反效果,助長違建之風,因此違章建築繳納房屋稅僅是屬於納稅義務的履行,在未經建築主管機關審查許可並核發執照前,仍是屬於不合法的建築物。高雄市稅捐處提醒民眾,房屋如有新建、增建、改建、變更使用的情形,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否則發生漏稅者,除了補繳稅額外還須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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